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燃气汽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CHINA NATRAUL GAS VEHICL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单位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燃气汽车分会会员单位,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行业协会章程》,以燃气汽车行业的资源整合和发展为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有关社团法规和《中国汽车工业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在国家有关政策指导下,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促进行业持续、安全、健康发展,促进本行业技术和管理进步与创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发展我国燃气汽车行业服务。
第五条 分会是非法人单位,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接受协会统一领导。
分会组织机构如下: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发展燃气汽车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政 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行业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提出研究和建设事项, 开展调研,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的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等重大决策,并提供 建议。
(二) 研究行业问题,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向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搜集、反馈有关本行业的信息,组织技术及管理经验交流。
(三) 开展我国燃气汽车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为政府制定发展我国燃气汽车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参与国家、行业标准、法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贯彻实施。
(四) 积极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应用,组织进行科技成果评审及新产品鉴定。
(五) 开展行业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和组织交流
国内外有关的技术经济情况和市场信息,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举办行业的大型国内与国际展览(销) 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六) 经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通过多种渠道发布行业权威数据信息,编辑出版行业综合性刊物和信息资料等,举办各种行业培训、研讨及专题讲座等活动,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协作活动。
(七) 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维护行业信誉,保护会员单位以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 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和上级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 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 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第八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会的《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接受委托承担相关的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九条 凡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会员单位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 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意愿;
(三) 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分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 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分会开展的活动;
(三) 获得本分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 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 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分会的决议;
(二) 维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分会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九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第二十条 理事会
(一)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 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分会或分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 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 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分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四) 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五)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六)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职年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65 周岁,其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本分会,报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办事机构
(一) 分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确保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所需的资源保障。
(二) 分会秘书处由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2-4 名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
(三) 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汽协聘任; 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核准,报中汽协聘任;秘书处内部设置及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理事长核准后聘
任。
(四) 分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批准后由理事长聘任。
(五) 分会办事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行业会议,处理日常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会费缴纳标准
协会的会费标准以上年度汽车整车销量为基础,划分为四个档次,同时兼顾会员级别的差异。具体为 :
第一档 上年度销量 180 万辆及以上的整车企业按 180 万元/年缴纳会费;
第二档 上年度销量在 180 万-60 万辆(含 60 万辆)之间的整车企业按60 万元/年缴纳会费;
第三档 上年度销量在 60 万-20 万辆(含 20 万辆)之间的整车企业、协会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按 20 万元/年缴纳会费;
第四档 上年度销量在 20 万辆以下的整车企业、理事单位以及其他会员单位均按 5000 元/年缴纳会费。
本会费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收费。收费标准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暨常务理事会扩大通讯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 分会会员单位一律按总会制定的分会会费缴纳标准,将会费交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后开具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费收据。
(二) 会员单位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在收到入会通知书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缴费。
(三) 如一个单位出现不同的缴费标准,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缴费。
(四) 一个单位参加多个分支机构活动,应确定一个主要参加活动的分支机构,并全额缴纳会费,其他不缴会费;但如果该单位是其他分支机构理事会成员,则按其所在分支机构理事会级别缴纳相应会费。
第二十四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为终止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经 2019 年 1 月 9 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燃气汽车分会修订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