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仪表分

工作条例

(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仪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Automobile instrument branch of China automobil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单位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仪表委员会会员单位,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以自愿合作、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形式多样为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发展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维护本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双向服务作用,促进汽车、摩托车仪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中汽协会的统一部署,为政府部门制订发展规划、政策、法规等提供建议,协助做好行业管理的服务工作。开展本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二)协助政府部门制订并宣贯行业标准,搞好本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开展本行业基础资料的调研和分析整理工作,开展多种咨询服务。

(四)搜集、分析国内外同行业的动态,沟通各方面的联系,互相传递信息;积极主动反映会员单位的共同要求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协调实施。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六)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有实效的、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七)承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委员会或分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委员)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四)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六)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其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本会,报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办事机构

(一)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确保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所需的资源保障。

(二)会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三)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汽协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核准,报中汽协聘任;秘书处内部设置及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出建议,由理事长核准后聘任。

(四)会办事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行业会议,编辑出版行业信息刊物,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会修改的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第届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