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北斗应用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其它型分支机构,实行单位会员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面向中国汽车工 业协会信息服务委员会会员单位,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以平等互利、团结协作为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委员会宗旨:
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北斗与4G/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融合发展并在车联网领域的普及应用,通过推动车辆规模化接入北斗时空网和移动互联网,形成体系化的数据获取、数据处理和数据应用能力,从而提高汽车联网服务能力、提升交通管理与社会治理水平;在此过程中,推动北斗车联网生态与相关产业生态的开放合作,加速汽车产业智能化、联网化进程,助力数字中国建设。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分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相关产业部署和中汽协会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北斗车联网应用相关规划,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北斗车联网相关科学研究、课题和产业化项目的计划与实施,编制各类产业发展研究报告。
(二)在北斗时空研究院等相关机构的支持下,推动北斗与4G/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的融合发展,推动北斗车联网普及应用,落实军民融合国家战略,支持汽车产业链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组织推动北斗车联网应用相关质量体系建设,包括推进北斗车联网相关计量基标准建设;推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尤其做好北斗车联网应用团体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国家车联网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支持开展相关北斗车联网认证工作。
(四)在杭州市数据质量研究院等单位的支持下,推动会员单位数据和服务资源的开放合作,加快北斗数据和服务应用生态建设;推动汽车生产制造供应链、营销服务、售后服务、金融保险、物流快递、出行服务等汽车上下游相关产业的信息化转型升级。
(五)组织北斗车联网应用服务展览、展示、论坛等各类专项活动;推动政府资助项目及会员项目的成果转化和产品推广应用,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国内外相关产品和服务市场。
(六)加强北斗车联网相关的国际合作,推动北斗车联网服务的全球化,积极开展北斗车联网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增加北斗车联网的国际竞争力,帮助会员协调解决国际争端。
(七)承担中汽协和有关部委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四)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执行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组织的各项 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 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参加本分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分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对本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
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交办的工作,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
(四)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
《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 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执行理事长单位
〔执行理事长〕一名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执行理事 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四)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执行理事 长单位〔执行理事长〕任期一届,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六)委员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 65 周岁,其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本委员会,报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 批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办事机构
(一)委员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原则上挂靠在执行理事长单位。
执行理事长单位确保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所需的资源保障。
(二)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长 1 人、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
员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岁。
(三)秘书长由执行理事长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中汽协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核准,报中 汽协聘任;秘书处内部设置及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开展工作需要提 出建议,由理事长、执行理事长核准后聘任。
(四)委员会办事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行业会议,编辑出版行业信息刊物,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汽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汽协会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第二届全体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北斗应用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