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Radiator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实行会员单位会制,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行业,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以自愿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散热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双向服务作用,促进车用散热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汽车工业政策;

(二)反映企业群体共同意见;

(三)行业信息交流;

(四)行业自律;

(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分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后,作清退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委员会或分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单位应为行业骨干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四)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原则上不超过任两届;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六)各单位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分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秘书处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原则上应设在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应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保障(包括办公场地、设施、人员,必要的运行费用支持等)。

分支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产生可由协会秘书处、分会理事会推荐,也可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协会任命(或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核准,报协会任命(或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有较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工作背景,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撤销后,本分会随之撤销。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自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