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译名Radiator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第二条 本分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实行会员单位会制,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行业,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以自愿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散热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双向服务作用,促进车用散热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汽车工业政策;
(二)反映企业群体共同意见;
(三)行业信息交流;
(四)行业自律;
(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分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分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分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分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本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分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分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对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和分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后,作清退处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分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委员会或分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单位应为行业骨干企业且为独立法人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人选,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委托的负责人担任。
(四)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原则上不超过任两届;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六)各单位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分会,履行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秘书处
分支机构秘书处是分支机构日常办事机构,原则上应设在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应为分支机构秘书处正常运行提供所需的资源保障(包括办公场地、设施、人员,必要的运行费用支持等)。
分支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若干名副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产生可由协会秘书处、分会理事会推荐,也可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协会任命(或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核准,报协会任命(或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须有较丰富的行业经验和相关工作背景,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0周岁以下。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本分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五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撤销后,本分会随之撤销。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条例自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待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